(2014)龙新执行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成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金,陈永明,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陈成金,居民。被执行人陈永明,居民。被执行人倪燕,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成金与被执行人陈永明、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成金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明、倪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成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向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向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国土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9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爱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蓝大川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