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付、韩瑞丽及联保户刘野、李建伟、徐海坡、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刘金付,韩瑞利,刘野,李建伟,徐海坡,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00368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金付,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韩瑞利,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刘野,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建伟,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徐海坡,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刘秀英,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付、韩瑞丽及联保户刘野、李建伟、徐海坡、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公证处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建证经字第220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3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要求执行标的总额49999.67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及罚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被执行人都找不着,在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及联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随时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治平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