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松与刘学亮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刘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学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松申请执行刘学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学亮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3)库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978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无房产车辆信息,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无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3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刘学亮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9789万元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陈 杰审判员 杨 新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