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世勇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伟,男,系瑞溪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世勇,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正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勇在正安县水利局每月有工资收入20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李世勇的工资收入1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