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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审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德林人民陪审员  唐 凯人民陪审员  王成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