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94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王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5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书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王某在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里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在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里信用社的存款元(账号:09×××41)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记员 宋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