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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审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审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拥力审 判 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要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