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审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审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6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拥力审 判 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要彦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