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闽民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绯雯、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绯雯,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少雄,李逸程,张淑芬,刘庚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绯雯,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伞都五金市场E幢2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1417-3。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开发区一号园区A幢4-5层。组织机构代码:75738862-5。法定代表人: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少雄,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李逸程,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张淑芬,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刘庚申,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庄绯雯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少雄、李逸程、张淑芬、刘庚申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已依法通知上诉人庄绯雯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庄绯雯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