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自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自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652号罪犯周自忠。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自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六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自忠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互奖励分3分,同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五次获奖分共17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共获考核分16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自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自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自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七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