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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世忠与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世忠,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潘世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潘世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绥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潘世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潘世忠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天文审 判 员  莫显文审 判 员  龙宪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