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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德龙与湟中县天育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积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结案)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龙,湟中县天育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龙,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湟中县天育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生军,系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积福,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湟中县司法局退休职工。执行标的:196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龙与被执行人湟中县天育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积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20日前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1日,被执行人湟中县天育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积福将本案的案款全部缴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田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