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与马某某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XXXX局,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XXXX局。法定代理人张XX,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忽XX,大荔县XXXX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X,大荔县XXXX局干部。被执行人马XX,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下寨镇。申请执行人大荔县XXX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XX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2)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XXX局作出的荔国土资监发(2012)第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志强审判员 张选民审判员 茹少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