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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徐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住所地本市秦淮区仓巷122号。被执行人徐光辉,男,1974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徐光辉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9254.9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1889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计6171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徐光辉承担;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印尔红用于抵押的位于本市秦淮区星海路8号36幢203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光辉经传唤不到,暂无法寻找,其用于抵押的房产有人居住,暂无法清空拍卖。经法院电脑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其他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法寻找,暂无法开展执行工作,本院调查的结果申请人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抵押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