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殷文杰与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杰,于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4号原告:殷文杰。被告:于宏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文杰诉被告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文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文杰以与被告于宏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殷文杰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