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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殷文杰与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杰,于宏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74号原告:殷文杰。被告:于宏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文杰诉被告于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文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文杰以与被告于宏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殷文杰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