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莹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徐春霞,系原告杨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锡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诉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朝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朝山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徐春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亮,被告朝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光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杨某系朝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2年,朝山村委会考虑到村民利益决定将安徽某公司的部分股份股利分配给村民,分配对象为2001年12月31日铜陵市狮子山区朝山村(以下简称朝山村)常住人口,每人发放股本10000股。杨某系200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朝山村常住人口,按照规定应同等享有,但朝山村委会未向杨某发放享有10000股的股权证。现请求判令朝山村委会核发享有安徽某公司10000股的股权证。朝山村委会庭审中辩称:2002年,朝山村委会经村“两委”、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朝山村委会从未将安徽某公司的股权发放给村民,只是将其享有的股份股利进行分配。因杨某2012年才落户朝山村,所以未向其发放股利。股利分配方案已于2002年公布并为村民众所周知,杨某一直未提出异议。杨某现主张要求发放10000股股权证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某于1999年1月2日出生,出生后其户口随其母亲徐春霞落户铜陵市狮子山区某村散户某号。2012年3月其户口迁入朝山村某组某号其父亲杨某甲户下。朝山村委会为安徽某公司的股东。2002年,朝山村委会决定将其享有的安徽某公司的股份股利分配给村民,分配对象为2001年12月31日止朝山村的常住人口,每人享有股本10000股,以后出生的人口“生不添”、“死不减”。上述事实,有杨某提供身份证、户口薄、铜陵市狮子山区朝山村委会股权证;朝山村委会提供的朝山村“两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股权利息分配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朝山村委会作为安徽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安徽某公司的股权。朝山村委会分配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本是其作为安徽某公司股东享有的股利。杨某并不享有安徽某公司股权。朝山村委会作出股本分配协议的决议及具体实施方案后,杨某即与朝山村委会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杨某股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朝山村委会于2002年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利,杨某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杨某怠于行使其权利,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杨某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故对其要求核发股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