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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秀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14-1号原告:江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北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东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北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林子华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