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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行诉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孙建成与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行诉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建成。委托代理人孙百顺(孙建成之兄),1953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孙建成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起诉人孙建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年3月22日,原合肥市东市区城市建设局(现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孙建成核发了(95)022号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7年,原合肥市东市区城市建设局未经孙建成同意,仅凭XX提供的假协议,在该许可证上增添了XX的名字等内容。现上述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为无效。孙建成要求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事进行处理,但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职能调整为由予以拒绝。请求判令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95)022号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增补的XX名字及50.1平方米的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孙建成本次起诉提出的诉讼主张与其在本院(2006)瑶行初字第15号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中所主张事项系同一内容,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孙建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孙建成上诉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6)瑶行初字第15号裁定认定孙建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确认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95)022号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增补XX名字及50.1平方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孙建成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被告在(95)022号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增补的XX名字及50.1平方米的许可”,而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6)瑶行初字第15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个许字(95)022号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XX的许可”。由此可见,孙建成的本次起诉为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对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孙建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成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