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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荆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秀丽,王玉石,李淑燕,吴建军,陈静,逄金海,王玉丽,诸城市吴昊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223-1号申请执行人荆秀丽。被执行人王玉石。被执行人李淑燕。被执行人吴建军。被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逄金海。被执行人王玉丽。被执行人诸城市吴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被行人诸城市利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逄金海,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石,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荆秀丽与被执行人王玉石、李淑燕、吴建军、陈静、逄金海、王玉丽、诸城市吴昊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利海机械有限公司、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审结,该案(2013)诸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丽在银行存款605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