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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何雨军与展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雨军,展荣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雨军,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凯,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展荣华,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何雨军因与被申请人展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雨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依据展荣华提交的发票和收据,认定展荣华的烤漆房购置价为43267元明显错误,根据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图,烤漆房总面积20平方米左右,而不是展荣华所称80平方米。2、即使烤漆房原购置价为43267元,一、二审判决确定按照原购置价的80%赔偿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烤漆房2009-2010年未营业,不存在2010年购买材料问题,市场上没有3平方型号的电缆线,所以立新五金机电采供站的销货清单真实性无法认定。展荣华的财产损失应当经过评估、鉴定等方式得出。3、一、二审判决确定展荣华对损失承担20%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展荣华应对自己损失承担主要责任。4、一、二审判决认定何雨军与姚圣军对展荣华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诉讼费由展荣华承担。展荣华提交意见认为,烤漆房只有20平方米,但是当时我租了房东一块80多平方米的场地,除了厢房外都用彩钢瓦和石棉瓦覆盖,都是根据钢结构天棚制作协议完成的。烤漆房一直在正常经营。请求驳回何雨军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10月16日下午14时20分,何雨军在姚圣军汽车修理部修车,后该汽车修理部发生火灾,并蔓延烧毁了展荣华的烤漆房,致展荣华财产受损。经查明,此火灾系外来火种引燃,何雨军抽烟扔打火机的行为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展荣华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何雨军赔偿烤漆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3627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再终字第0010号判决书已确定何雨军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姚圣军也有一定过错,据此确定何雨军、姚圣军应对展荣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何雨军、姚圣军系共同侵权,现展荣华仅主张何雨军承担赔偿责任,故何雨军承担责任后可按(2013)泰中民再终字第0010号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向姚圣军追偿。靖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展荣华的烤漆房未实施防火分割,致火灾蔓延扩大,故展荣华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何雨军的赔偿责任,确定展荣华承担20%的责任。展荣华对其主张的损失分别提供了原销售单位、制作单位的相关发票、收据原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据此认定展荣华主张的烤漆房的原购置价为43627元。但火灾发生时展荣华的烤漆房已使用了两年多时间,其仍按原价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酌情确定按原价的80%赔偿。何雨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展荣华主张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何雨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展荣华损失计27921.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展荣华负担248元,何雨军负担442元。何雨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380元,由何雨军负担。再审审查查明,展荣华一审主张的损失构成是:烤漆房23000元,空压机1950元,火表电线灯具5880元,钢结构天棚9217元(含人工费1600元),喷枪2900元,烤漆680元,合计43627元。本院认为,何雨军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1、展荣华一审提交的烤漆房钢结构天棚制作协议载明,烤漆房占地80平方米,材料费7616元,人工费1600元,合计9217元。现何雨军主张展荣华的烤漆房只有20平方米。展荣华对此解释为,根据钢结构天棚制作协议将所租赁的80余平方米场地全部用石棉瓦、彩钢瓦覆盖,而非仅烤漆房本身。该解释与消防大队绘制的新桥圣军汽配经营部火灾现场图、烤漆房钢结构天棚制作协议等能够印证,何雨军关于烤漆房面积问题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对于展荣华主张的损失构成43267元,其中包含了制作钢结构天棚、烤漆工具、材料等各项费用,由于火灾发生时烤漆房已经实际使用了两年多,一审法院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将所有各项费用均折减20%,涵盖了固定资产折旧、材料使用等因素,基本衡平了当事人利益。何雨军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现其又主张通过评估、鉴定等方式确认损失范围缺乏可行性,不予采纳。3、靖江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展荣华的烤漆房未实施防火分割,致火灾蔓延扩大,故展荣华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何雨军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由此确定展荣华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再终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何雨军、姚圣军对于火灾发生导致损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由于展荣华的损失系火灾导致,故何雨军、姚圣军应向展荣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何雨军承担责任超出了上述判决确定的比例,有权向姚圣军追偿。何雨军现主张直接按其与姚圣军内部责任划分的比例对外承担责任,混淆了共同侵权人的内部责任与对外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何雨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雨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宇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