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纵兆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纵兆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613号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冯锡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兆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纵兆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亚勇,被告纵兆伟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淮北市同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