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陈少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陈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被执行人:陈少亮,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六皋公证字第1570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少亮所有的皖N***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