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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东路880号1-7楼410室。法定代表人:林建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尼娜,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耀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1层A座。法定代表人:夏弘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产评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00元,减半收取7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智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陶舒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