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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冯进忠诉李忠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忠,李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冯进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玉生,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林,男,现年59岁,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进忠诉被告李忠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进忠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忠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进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忠林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进忠撤回对被告李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冯进忠负担。审判员  张生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