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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霍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农民。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成安县工业区中佳薄板有限公司职工霍某因对公司不涨工资产生不满情绪,在车间内将公司激光毛化机床操作显示屏(触摸屏)砸坏。数日后,中佳公司发现显示屏被毁坏,为保证机床的正常使用,从该机床成套设备供货商武汉富乐瑞激光工程有限公司重新购进一个新的显示屏、安装激光控制软件一套。经价格鉴定,被毁坏的显示屏价值6300元,根据上述两公司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中佳公司应当向富乐瑞公司支付新的显示屏价格7000元,还应重新支付激光控制软件安装费用45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物价评估鉴定、物证照片、被毁坏物品修复合同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霍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被告人霍某醉酒后将中佳薄板有限公司内的激光毛化机床操作显示屏(触摸屏)砸坏。中佳公司为保证机床的正常使用,重新购进一个新的显示屏和一套安装激光控制软件。经价格鉴定,被毁坏的显示屏价值6300元与之配套的激光控制软件价值45000元,合计5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霍某已经赔偿中佳薄板公司15000元,该公司表示谅解被告人霍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谢某1证言,在2013年9月22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其厂磨床车间工段长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激光毛化机床的操作监控显示屏被人砸坏了。当时其在武汉,就对王某1说等其回去再说吧。9月23日其从武汉回到中佳薄板有限公司后,其就开始调查显示屏被砸坏的情况,在车间内的监控录像显示,9月15日的晚上10点半左右,有四个工人,在围着激光毛化机床转悠。其调查那四个工人时,有人跟其举报时霍某砸坏的显示屏,然后,其就向厂领导汇报了情况。2、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是中佳公司1150车间的磨床工段长,其通过车间监控和当班工人提供的信息认为是霍某砸坏的激光毛化机床操作监控显示屏。其证实在案发当时是王某2、张某1、邢某1、靳某1和霍某五个人在当班。并证实,激光毛化机床在显示屏被砸坏后的维修费用为61000元。3、证人邢某1的证言,在2013年9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正值夜班,当时,其把活干完了,就坐在机床操作台旁边歇息、抽烟,其同事霍某喝醉了来到其旁边跟其要烟抽,其给了霍某烟后就离���了,后在其出去上厕所的时候,路过机床操作台处时,听见“咕咚”的两三声,其就走近毛化机床,想看看是咋回事。当时其看见霍某在毛化机床跟前站着,一只手扶着操作台的大显示屏,另一只手在干什么其没有注意。其问霍某是怎么回事,霍某说:没事。说完其就和霍某一起离开了,下班打扫卫生时同时王某2告诉其车床的显示屏坏了。第二天其问霍某显示屏是不是霍某砸坏的,霍某承认了,并嘱咐其不要往外说。4、证人王某2的证言与邢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以相互印证。5、证人张某1的证言,在2013年9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在中佳薄板公司上班,激光毛化机床操作监控显示屏被人砸坏时,其不在场,事发后,厂领导调查时,其才知道。6、证人靳某1的证言,其在厂房里干活时听别人说厂里维修毛化机床操作监控显示屏用了2000多元。因其和霍某是朋友��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霍某。至于这消息是否真实,其不知道。7、证人黄某1的证言,其是中佳薄板公司的电气技工,在2013年9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其厂长谢某1找到其说:厂子内的毛化机床操作监控显示屏被砸坏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到车间看到激光毛化机床操作显示屏被砸坏了,显示屏一侧挂着的电子手轮(脉冲发生器)上的两个旋钮的其中一个掉了,外壳有裂痕,经检测,电子手轮失灵。2013年9月23日,其厂就将被损坏的显示屏和电子手轮邮寄给了生产厂家,2013年9月27日其将新的显示屏和电子手轮安装好。8、辨认笔录。9、邯郸市中佳薄板有限公司采购合同。10、武汉富乐瑞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1、被损毁机床照片。12、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成价鉴字(2013)11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13、中佳薄板公司的谅解书。14、霍某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信。15、被告人霍某供述,在2013年9月份一天的晚上10左右,其喝完酒后回到厂子干活,因回想起厂子领导不给其涨工资的事情,对厂子不满,就用胳膊肘将激光毛化机床的操作监控显示屏砸坏了,砸坏后,其因为害怕没有上报,直到下班后其就回家了,过了几天,其就辞职不干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毁损正常使用中的机器设备价值51300元,造成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霍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代理审判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