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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满友、薛万友、周利华、高春江、丁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满友,薛万友,周利华,高春江,丁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告贾满友,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薛万友,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周利华,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高春江,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丁俊英,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满友、薛万友、周利华、高春江、丁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减半收取12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 强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