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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业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