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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恩宇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张恩宇。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宇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宇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恩宇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张恩宇。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