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祁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孙某,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