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孙传开与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开,黄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704号原告:孙传开,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寿县人,住寿县。被告:黄家东,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原告孙传开诉被告黄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协商,达成和解,当庭给付,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开撤回对被告黄家东的诉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30元,合计2180元,原告自愿负担680元,被告自愿负担1500元。审判员 袁刚锋书记员 张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