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9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9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莉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耀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俊伟农业生态示范园有限公司、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