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二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王萍、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萍,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146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十一楼。负责人李征,行长。委托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被告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王萍、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