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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罗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勾蒲菊,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赵琨,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世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东青龙街8号楼5单元602号。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赵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济民三初字第667-696号30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因上述30个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完全相同,故案件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667-696号30份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潘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