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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曾昌建与陈健兵、徐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昌建,陈健兵,徐建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595号原告:曾昌建,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坚,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兵,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徐建云,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昌建诉被告陈健兵、徐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昌建于2014年9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昌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曾昌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