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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晓华与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华,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华,女,汉族,1977年6月3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业区中州中路***号院*栋3门***号,身份证号:4103111977********。被执行人深圳市盈盛浩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北路华商时代公寓17H,组织机构代码:766386314。刘晓华和深圳市盈盛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王良国审判员  谢小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