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7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诉滕功华(曾用名滕建忠)、杜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滕功华,杜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721-4号原告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地址:青县上伍乡小许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344029-0。法定代表人张立顺,任经理。被告滕功华(曾用名滕建忠),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杜建荣,女,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与被告滕功华(曾用名滕建忠)、杜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顺德发纸张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庆余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