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牛振峰、董成芳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牛振峰,董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庆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牛振峰,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被执行人董成芳,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征决字(2013)06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振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联城支行XXX账户95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伟执行员 薛志刚执行员 王金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端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