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亚琦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亚琦,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宁亚琦,女,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鹰城大厦B座5楼。法定代表人关保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亚琦诉被告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亚琦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亚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亚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亚琦承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