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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中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营,杨冬英,李平见,孙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孙中营。申请执行人杨冬英。被执行人李平见。被执行人孙晋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晋云、李平见所有的位于市中区胜利路商城三期门市1号楼3号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与2号楼15号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及位于市中区南马路12楼门市82号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三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