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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申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花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经理。委托代理人:索世林,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花,女,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再审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