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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休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福荪与都薇、吴瑞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荪,都薇,吴瑞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福荪,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被告都薇,女,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吴瑞海,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夏桂平,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周晓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元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福荪与都薇、吴瑞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王福荪在案件判决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琚苗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