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国,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卫国,男。被告刘浩,男。本院在审理刘卫国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国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国自愿撤回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卫国承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