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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国,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刘卫国,男。被告刘浩,男。本院在审理刘卫国与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国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国自愿撤回与被告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卫国承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