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水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水执字第0004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人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执行款19168.48元。该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执字第00049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占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