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黎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张黎,男,苗族,1998年10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丕灯,男,苗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开松,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怀化市天星坪金鼎学校,住湖南省怀化市天星南路307号。法定代表人严谋全,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黎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金鼎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撤回对被告怀化市天星坪金鼎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3元,依法减半收取1196.5元,由原告张黎负担。审 判 长  张磊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