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书房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房,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刘书房。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房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书房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书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书房承担。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