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伍家岗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时运、叶树茂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时运,叶树茂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伍家岗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陈时运。被申请人叶树茂。申请人陈时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叶树茂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时运称:申请人陈时运儿子叶树茂十多年前就患有精神病,曾在精神病院多次住院治疗,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身边缺乏监护人。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叶树茂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查,叶树茂,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排行老三,幼时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学习成绩好。初中毕业后入重庆河运学校学习船舶驾驶专业,学习四年毕业后到宜昌市港务局船舶公司从事水手工作,五年后因病一起直休息。性格内向,话少,少与人交往,无婚恋史,无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有“精神异常”病史。曾多次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个人的日常生活全靠他人照顾。经本院委托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宜市精鉴所(2014)精鉴字第81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叶树茂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叶树茂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叶树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叶树茂未婚,其父因车祸身亡,仅有其母陈时运行使对叶树茂的监护权,故本院依法指定陈时运为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叶树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陈时运为被申请人叶树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