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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徐洪福、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刘文栋、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徐洪福,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刘文栋,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徐洪福。被执行人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栋。被执行人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徐洪福、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刘文栋、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诉讼中查封执行人刘文栋的房产是轮侯查封、山东环盾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厂房及办公楼在银行抵押现不宜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洪福、青州市汇丰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房地产在其它案件中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