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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吴卫平诉何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平,何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吴卫平,男。委托代理人陈轶,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晓龙(又名何小龙),男。原告吴卫平与被告何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文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卫平及委托代理人陈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卫平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何晓龙向原告借款26800元整,当日向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6月2日前还清。借期已过被告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问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800元及利息。被告何晓龙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何晓龙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到2014年1月28日尚欠26800元,被告就向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欠到吴卫平人民币26800元,2014年6月2日还清,以前条子作废,今欠人何晓龙。该欠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分文借款,且经原告多次催问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8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份由被告何晓龙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原告吴卫平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何晓龙与原告吴卫平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何晓龙欠原告借款26800元是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欠条中没有注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晓龙返还给原告吴卫平借款本金26800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卫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何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艾文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嵇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