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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刘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彭雪峰、徐神聪,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彦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