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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昊与吴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吴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陈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吴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诉被告吴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