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吴某,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沈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