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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吴某,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沈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